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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公估司法评估收费标准司法评估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鉴定机构”)和申请司法评估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司法评估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鉴定机构的意见》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参照《江苏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其他省市地区保险公估公司收费标准,结合江苏地区保险公估司法评估服务收费的实际情况,我鉴定机构特制定本司法评估服务收费办法,明确司法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收费标准”) 第二条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所称司法评估服务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我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各级人民法院委托,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评估,向申请方或者办案机关收取鉴定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司法评估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对于一般的司法评估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在基准价基础上加上下浮动幅度确定。 第五条 我鉴定机构在实施鉴定过程中,需要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或其他第三方鉴定机构予以协助的,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申请方或者办案机关进行约定。 第六条 我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活动、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由我鉴定机构与申请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我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证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等必要费用及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终止鉴定的,经申请方或者办案机关与我鉴定机构协商,我鉴定机构可以退还部分鉴定费用。 (一)因申请方或者办案机关原因终止鉴定,我鉴定机构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勘查等基础工作的,在约定鉴定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我鉴定机构已制作鉴定文书但未向办案机关出具的,在约定鉴定费收费金额的20%以内退还;我鉴定机构已向办案机关出具鉴定文书的,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 (二)因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过错而终止鉴定的,我鉴定机构全额退还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完成评估鉴定的,我鉴定机构根据承办该项鉴定业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的扣除,余额部分退还申请方。 第九条 我鉴定机构在向办案机关出具鉴定文书时,如申请方缴纳的鉴定费高于收费标准,可向申请方退还高于收费标准的收费部分,如申请方缴纳的鉴定费低于收费标准的收费,我鉴定机构有权要求申请方补缴评估费后,再向办案机关出具出具鉴定文书。 第十条 司法评估服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我鉴定机构统一收取。我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得私自向申请方或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我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当向申请方和办案机关书面递交《缴费通知》,随附本司法评估服务收费办法。 第十二条 我鉴定机构向申请方或者办案机关收取评估服务费后,在正式出具公估报告时附合法票据。 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 附件一 司法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说明: 1、收费标准以评估金额为计费基础,以人民币计价;评估金额为未扣除残值、免赔额和不足额投保比例的损失金额; 2、评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另行收取; 3、专家费、检测费: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标,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单位认可后据实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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