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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价公估司法评估收费标准江苏省保险公估司法评估指导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说明: 1.预收费:有诉讼金额的,按诉讼金额预收评估费;无诉讼金额的,由委托双方根据卷宗材料协商预收评估费。 2.最终收费:按照评估金额依据上述标准收费,预收费多退少补,以人民币计价。 3.评估人员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的,不得收取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外的,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4.专家费、检测费:对于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标的,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5.退费及时效:因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原因终止评估,评估人员未开始评估作业的,预收款全额退还;若公估师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勘查等基础工作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已制作评估报告但未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 20%以内退还;已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的,收取的评估费不予退还。退费时效为15个工作日内。6.出庭质证费:鉴定人出庭质证误工费用标准:500元/人/天。7.根据委托评估事宜的工作量、委托评估标的的难易程度,此标准可在10%上下浮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