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025-84161128/84161158
025-84161178/84161198
图文展示

一、司法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车损

金额(RMB

评估费(RMB

LOSS10,000

1000

10,000LOSS100,000

1,000+(LOSS-10,000)*6%

100,000LOSS500,000

6,400+(LOSS-100,000)*5%

500,000以上<LOSS

26,400+(LOSS-500,000)*4%

财产损失


金额(RMB

评估费(RMB


LOSS10,000

2000


10,000LOSS50,000

2,000+(LOSS-10,000)*8%


50,000LOSS100,000

5,200+LOSS-50,000*7%


100,000LOSS500,000

8,700+(LOSS-100,000)*6%


500,000LOSS1,000,000

32,700+(LOSS-500,000)*5%


1,000,000LOSS5,000,000

57,700+(LOSS-1,000,000)*3%


5,000,000LOSS10,000,000

177,700+(LOSS-5,000,000)*2.5%


10,000,000LOSS30,000,000

302,700+(LOSS-10,000,000)*2%


30,000,000LOSS50,000,000

702,700+(LOSS-30,000,000)1.5%


50,000,000LOSS100,000,000

1,002,700+(LOSS-50,000,000)*1%


100,000,000LOSS

共同协商


说明:

1.预收费:有诉讼金额的,按诉讼金额预收评估费;无诉讼金额的,由委托双方根据卷宗材料协商预收评估费。

2.最终收费:按评估金额依据上述标准收费,预收费多退少补,以人民币计价。

3.评估人员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的,不收取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外的,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4.专家费、检测费:对于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标的,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5.退费及时效:因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原因终止评估,评估人员未开始评估作业的,预收款全额退还;若公估师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勘查等基础工作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已制作评估报告但未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 20%以内退还;已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的,收取的评估费不予退还。退费时效为15个工作日内。

6.出庭质证费:鉴定人出庭质证误工费用标准:500元/人/天。

7.根据委托评估事宜的工作量、委托评估标的的难易程度,此标准可在10%上下浮动。

水险公费收费标准

   1、 按工作时间收费:费率为RMB4,000/元,或RMB500/小时。

   2、 每案最低收费为RMB3000元。

   3、 本市地区以外的现场,路途时间折半计算其工作时间。

   4、 差旅费另计。


三、风险评估收费标准

保险金额(RMB

公估费(RMB

Amount100万元

4,000

100万元﹤Amount1000万元

8,000

1000万元﹤Amount5000万元

15,000

5000万元﹤Amount1亿元

20,000

1亿元﹤Amount20亿元

25,000

20亿元﹤Amount50亿元

28,000

Amount>50亿元

32,000

说明:

1、上述报价不包括经委托方同意的检测费、专家费。对于标的物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风险高的风险评估项目,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2、公估人员的差旅费、交通费据实列支,另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