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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估公司检验定损员接到车辆定损要求信息,在10分钟内应主动与客户和车辆维修厂进行联系,妥善安排车辆定损事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检验定损工作。
2、公估公司在车辆检验定损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出险报案情况登记表》、保单抄件及相关资料,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详实了解车辆出险经过、损失的情况,最大限度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公估公司检验定损员应按时限要求赶往事故理赔或承修厂进行检验定损,严格按《机动车辆险现场查勘定损操作办法》的规定,对受损车辆进行检验和定损。 4、对核损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委托核损金额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核定事故修理工时、更换配件项目的定损和事故相关照片流转回保险公司客服核损部,由核损部人员核定工时和配件价格。 5、对报损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委托金额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客服部核损人,共同参与车辆的检验定损工作。 6、检验定损人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出现事故和损失存在疑点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对存在的疑点进行调查,直至疑点了解清楚为止。 7、检验定损工作完成后,对核损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定损报告,核定金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检验定损报告,定损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检验定损报告。 8、严格按保险公司定损报告的格式要求出具定损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达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留存一份。 9、经检验定损,对出险存在疑点,或保险责任不清的事故,在定损报告送出前,应与保险公司核损人沟通,在征得同意后,方可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