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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服务 时效承诺 服务承诺 收费标准 |
1、公估公司检验定损员接到车辆定损要求信息,在10分钟内应主动与客户和车辆维修厂进行联系,妥善安排车辆定损事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检验定损工作。
2、公估公司在车辆检验定损工作开始前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车辆出险报案情况登记表》、保单抄件及相关资料,充分与客户进行沟通,详实了解车辆出险经过、损失的情况,最大限度的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公估公司检验定损员应按时限要求赶往事故理赔或承修厂进行检验定损,严格按《机动车辆险现场查勘定损操作办法》的规定,对受损车辆进行检验和定损。
4、对核损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委托核损金额的,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核定事故修理工时、更换配件项目的定损和事故相关照片流转回保险公司客服核损部,由核损部人员核定工时和配件价格。
5、对报损金额超过保险公司委托金额的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客服部核损人,共同参与车辆的检验定损工作。
6、检验定损人在检验过程中,如发现出现事故和损失存在疑点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并对存在的疑点进行调查,直至疑点了解清楚为止。
7、检验定损工作完成后,对核损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定损报告,核定金额在5000元至30000元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检验定损报告,定损金额在30000元以上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检验定损报告。
8、严格按保险公司定损报告的格式要求出具定损报告(一式三份),分别送达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留存一份。
9、经检验定损,对出险存在疑点,或保险责任不清的事故,在定损报告送出前,应与保险公司核损人沟通,在征得同意后,方可送出。
1、我公司设有24小时全天候咨询、投诉、报损等功能为一体的025-84161128/84161158服务热线,并绝对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受理。
2、保证快捷查勘现场。
3、我公司在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后,保证委派专人查勘、定损,并负责全程办理相关的公估事务,出具公估报告。
我们有信心有能力为贵公司提供优质、高效的公估服务,希望我们的工作能得到贵公司的肯定和支持。“以联合求力量,以创新求发展,以贡献求地位”是我公司的文化理念,“诚信、公正、专业”是我公司的服务宗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及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险公估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车损 | |
金额(RMB) | 评估费(RMB) |
LOSS≤10,000 | 1000 |
10,000<LOSS≤100,000 | 1,000+(LOSS-10,000)*6% |
100,000<LOSS≤500,000 | 6,400+(LOSS-100,000)*5% |
500,000以上<LOSS | 26,400+(LOSS-500,000)*4% |
财产损失 | |
金额(RMB) | 评估费(RMB) |
LOSS≤10,000 | 2000 |
10,000<LOSS≤50,000 | 2,000+(LOSS-10,000)*8% |
50,000<LOSS≤100,000 | 5,200+(LOSS-50,000)*7% |
100,000<LOSS≤500,000 | 8,700+(LOSS-100,000)*6% |
500,000<LOSS≤1,000,000 | 32,700+(LOSS-500,000)*5% |
1,000,000<LOSS≤5,000,000 | 57,700+(LOSS-1,000,000)*3% |
5,000,000<LOSS≤10,000,000 | 177,700+(LOSS-5,000,000)*2.5% |
10,000,000<LOSS≤30,000,000 | 302,700+(LOSS-10,000,000)*2% |
30,000,000<LOSS≤50,000,000 | 702,700+(LOSS-30,000,000)1.5% |
50,000,000<LOSS≤100,000,000 | 1,002,700+(LOSS-50,000,000)*1% |
100,000,000<LOSS | 共同协商 |
说明:
1.预收费:有诉讼金额的,按诉讼金额预收评估费;无诉讼金额的,由委托双方根据卷宗材料协商预收评估费。
2.最终收费:按照评估金额依据上述标准收费,预收费多退少补,以人民币计价。
3.评估人员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的,不得收取差旅费、交通费;评估标的在委托地市外的,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国家及企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据实列支,另行收取。
4.专家费、检测费:对于特别复杂、技术含量特别高的标的,如需聘请专家或进行专项检测,经委托人认可后据实收取。
5.退费及时效:因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原因终止评估,评估人员未开始评估作业的,预收款全额退还;若公估师已进行了必要的检验或勘查等基础工作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50%以内退还;已制作评估报告但未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的,在约定评估费收费金额的 20%以内退还;已向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的,收取的评估费不予退还。退费时效为15个工作日内。
6.出庭质证费:鉴定人出庭质证误工费用标准:500元/人/天。
7.根据委托评估事宜的工作量、委托评估标的的难易程度,此标准可在10%上下浮动。
2024年01月
2019-02-18
2014-09-30
2014-05-11
201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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